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陵县国资委
2024年1月26日
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202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资产出租及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暂不需要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二、资产出租报告审批程序及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包括:
1.资产相关情况(含账面价值、产权证明等材料);
2.拟出租原因及拟租时间;
3.资产租赁价格建议依据(市场水平或资产评估机构建议);
4.拟签出租合同样本及合同法律审查意见;
5.单位集体决策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出租事项进行初审,同意出租的出具初审意见,由资产出租单位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对单位资产出租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对重大资产出租的,报县政府批准。
三、招租方式
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其中:单项(间、处)资产租赁价格在年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招租,也可由单位自行组织招租;年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招租。委托第三方机构招租的,租金收入应缴入资产出租单位指定账户,不得汇入第三方机构账户。
四、出租合同及收入管理
(一)资产出租单位应加强出租合同管理,合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履行法律审查程序,不得以装修、改建等投入名义给予到期补偿,并防止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二)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三)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租的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四)出租单位应当收取不低于年租金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收回资产后按约定退还承租方。
(五)出租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租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租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出租资产管理
(一)出租单位应加强出租资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变动的应办理出租资产事项的专项交接。
(二)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出租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排查履约风险。
六、违规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依纪依规追究出租单位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一)对未经集体决策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
(二)对资产出租管理失职、渎职,造成出租收入未足额收取到账、国有资产损毁损坏的;
(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七、其他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县直管公房出租管理制度。
(二)各镇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