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陵县总医院中医医院院区磁共振项目(二次)

发布时间:2024-04-12 09:47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被投诉人1南陵县医院

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南新区惠民南路和 318国道交汇处

被投诉人2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南路弋江综合楼 4 楼

相关供应商名称: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南陵县医院及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南陵县总医院中医医院院区磁共振项目(二次)(项目编号WH11CG2023HW2533,以下简称“本项目”)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办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2.11 液氦容量≥1800L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回复未见明确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4.3.1 T1 、T2 扫描时发射功率≤15kW;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将◆2.11 液氦容量≥1800L 改为◆2.11 液氦容量≥1000L ,确保国内大部分厂家能够公平竞争的参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将 ◆4.3.1 T1 、T2 扫描时发射

功率≤15kW 改为 ◆4.3.1 T1 、T2 扫描时发射功率≥15kW ,确保国内大部分厂家能够公平竞争的参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核查及认定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此两项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南陵县医院开展了前期调研、厂家产品推介会、产品材料收集、院内会议商讨和多轮专家论证,并提供了同时满足上述参数的三家供应商产品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只是提供部分不满足技术参数的品牌信息,未提供“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的相关具体证据材料。另被投诉人南陵县医院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此两项技术参数合理性的专家论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不能成立,对于其投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