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南陵县财政局
检索主题词:政府采购 普法 案例
【案情简介】
安徽省中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参加南陵县总医院120调度中心服务项目(三次)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审,最后被确定为该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2月6日发出成交公告。2024年2月7日,安徽显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对项目了解不充分,公司预算不精准”为由提出《放弃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放弃函》后,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申请对南陵县总医院120调度中心服务项目(三次)中标单位安徽省中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报告》。申请本机关对安徽省中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进行核实。经核查,安徽省中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项目了解不充分,公司预算不精准”理由不构成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处罚事项成立。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放弃中标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案中,供应商以对项目了解不充分,公司预算不精准为由,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却仍然坚持参加南陵县总医院120调度中心服务项目(三次)政府采购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的行为。
【典型意义】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本案供应商以对项目了解不充分,公司预算不精准为由中标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甚至认为,只要提供了放弃函,就不构成违法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