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0 16:01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县直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的意见(试行)》(南发〔2021〕24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财行2022〕5号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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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中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共南陵县委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的意见(试行)》(南发〔202124以下简称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文件精神,现对原《关于印发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行20225)予以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配套承担的、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人才开发、发展的各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各类人才招引培育、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载体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县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人才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县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县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协调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市级人才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县人才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审、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等,统筹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指导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县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配合县委人才办、各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结算市级人才专项资金。

第六条 县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人才政策的实施细则,细化资金申报条件、审核和管理程序等

(二)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的资金预算,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预算编审程序

(三)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相关政策兑现审核工作、及时向县委人才办申请拨付资金。

(四)对归口县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负责牵头对执行市级人才政策中市级承担的资金进行申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县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符合筑梦春谷人才发展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的人才项目、人才平台、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政策支持。另外,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及各类人才评价体系、人才信息库建设运营、人才工作宣传推广经费,各单位开展大型活动等原因有关业务经费不能保障的以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类人才工作经费等可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预算安排、资金审核与拨付

 预算的安排县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根据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和申报的工作及资金计划,履行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县委组织部部门预算,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县人才专项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办审核后履行报批程序。一次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委人才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一次使用数额在1万元(含)以上,由各主管部门提交县委人才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委人才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其中使用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十条 请求下拨县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的申请,应当由各主管部门向县委人才办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县委人才办划拨县人才专项资金,应当拨付各主管部门,不得越级拨付。县委人才办对各主管部门提出工作经费的申请应做到事前审核、事中参与、事后评价,确保专款专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人才工作经费可按规定程序统筹调剂使用。为压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升预算执行率,原则上对当年8月底前未开展实施、10月底前资金拨付进度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可由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将按规定程序追减预算指标,收回部分项目资金。县人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县财政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核拨付的县人才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委人才办负责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对单位和个人虚报、截留、挪用或挤占县人才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县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细化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可视情况,抽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南陵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行〔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县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