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人社派许字〔2023〕015号)
南人社派许字〔2023〕015号
申请人:芜湖申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新村36幢瑞强建
设楼三楼A30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荣辉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