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关于南陵县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安徽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南陵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工资不低于18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