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相关问题的主动回应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7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陈琳 字体:【  

我局了解到近期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相关问题密切关注,于是我局决定主动向社会进行回应:

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