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试用期及合同签订时长的主动回应

发布时间:2024-07-29 09:33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我局了解到近期人民群众对试用期及合同签订时长问题密切关注,于是我局决定主动向社会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