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办事、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对群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公开或作出回复的;
(六)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信息的;
(七)隐瞒或不及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八)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九)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阻碍、压制社会监督或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二)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政务公开工作的;
(三)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四)破坏政务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五)其它严重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由局党委对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第七条第二项处理外,并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