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社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9 16:36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与两个以上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政府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在书面征求所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其他政府部门在收到拟公开征求意见文(函)的3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此项需在征求意见文(函)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收到拟公开征求意见文(函)的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机关科室(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科室(单位)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芜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