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提高局机关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其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四种。
第五条 公文的起草部门在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公文制发审签表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对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在与协办机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