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9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7号)和《中共南陵县委、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措施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管理;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无证勘查、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矿权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延续、变更审批登记;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县森林防火等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计划。贯彻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受理自然资源、测绘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十八)承担全县规划委员会、全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全县绿化委员会、全县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制度建设、保卫、接待、后勤服务等事务;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办)、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效能建设、人事管理、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育培训及局系统群团、工会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执法监督和法规股。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及有关地方性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编制、调整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和指导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负责行政执法资格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并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镇村规划指导。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负责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拟定、组织项目的选址论证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镇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查,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负责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利用股。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市场,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实施土地年度出让计划,负责土地供后监管,清理处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临时用地审查批准。承担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股。负责争取土地利用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报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林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矿产和地质环境股。拟定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进出口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相关工作。

造林绿化股。承担组织开展国土绿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森林保险工作。承担全县林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

(十)自然保护地管理股。承担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开发利用。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政治室。政治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政治室主任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县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实行自然资源与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为主。主要承担省、市森林公安局下达的森林公安工作,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相关工作。县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8名,副科级建制,领导职数2名〔局长(所长、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科级)〕。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暂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工勤人员使用控制数2名。

第九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刘骏  党委书记、局长

办公地点: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4楼东边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553-6820250/0553-682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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