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4 发布者:国土局 浏览次数:3122
芜国土秘〔2012〕183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芜湖市市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芜政〔2012〕20号)和市产业布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投资项目布局管理工作的通知》(芜布局组〔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经审查获得准入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要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工期保证金、亩均税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土地退出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更加完整、规范、严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的标准文本,不能揽括本《通知》第一条内容,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标准《出让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具体格式内容见附件)。《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与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文件时,《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应纳入出让文件中一并印制。
三、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要组织对工业用地进行清理,对未按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执行的用地单位,要及时责令按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履约到位,不能履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予以处罚,直至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受让人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须建设单层厂房的,受让人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竞买保证金按照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出让成交后,转作履行合同定金(不计息),合同履行后,定金的70%转作土地出让金,剩余30%转作建设工期和集约用地保证金。其中:10%作为开工保证金,10%作为竣工保证金,10%作为集约用地保证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分别全额退还建设工期保证金,否则,分别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建设工期保证金3‰比例进行扣减,建设工期保证金全部无条件扣除后将足额追缴;项目达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要求的,集约用地保证金全额退还,未达集约用地指标的,集约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三、工业项目自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次年起,即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税收每亩不低于 万元。
四、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或亩均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出让人有权按实际投资额或实际税收同比例核减出让土地面积。对受让人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出让人退回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款(不计利息)后,收回被核减的土地使用权。
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若项目宗地面积有25%以上连片(不含绿化用地)未开发建设或连片空闲面积达15亩以上的,属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受让人被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由出让人按评估价予以收购,或由出让人依法对受让人的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归受让人所有。
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流转工业用地同意流转协议的通知
芜国土秘〔2012〕292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集体流转工业用地《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流转协议》(以下简称〈同意流转协议〉)内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经审查获得准入拟使用集体流转土地的工业项目,地块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定的《同意流转协议》要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亩均税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土地退出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为统一全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的《同意流转协议》,市局参照《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编制了《同意流转协议》格式文本,供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时指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填写签订。
三、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同意流转协议》执行的用地单位,要及时要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责令用地单位按《同意流转协议》履约到位,不能履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同意流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附:《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流转协议》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流转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土地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乙方):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流转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流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流转范围。
第三条 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在流转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甲方同意流转的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流转宗地坐落于 。
本协议同项下流转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流转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流转宗地的现用途为 。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宗地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期为 年,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流转价款等。工业项目自流转协议约定竣工时间次年起,即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税收每亩不低于 万元。
第九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流转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协议流转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流转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乙方同意不在流转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工业项目应符合芜湖市的产业布局政策,凡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工业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工业企业未按流转协议利用土地,国土部门责令企业严格按流转协议要求执行。拒不的按流转协议要求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满一年不开工建设或虽开工建设但投资不足投资总额的25%的,或建设不足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国土部门按流转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若项目宗地面积有25%以上连片(不含绿化用地)未开发建设或连片空闲面积达15亩以上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被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由甲方按评估价予以收购,或由甲方依法对乙方的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归乙方所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流转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流转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0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流转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流转价款总额 1.0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流转价款总额1.0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或亩均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数额,甲方有权按实际投资额或实际税收同比例核减流转土地面积。对乙方被核减的土地面积,甲方退回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流转价款(不计利息)后,收回被核减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流转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协议约定最高标准的,甲方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流转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宗地流转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八条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流转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流转价款的 1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流转价款,乙方并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芜湖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土地所有者案业经 芜湖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流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流转宗地平面界址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