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档案。
第五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自然资源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自然资源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自然资源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自然资源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科室、二级机构、自然资源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