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29 11:03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宋婷 字体:【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事项 检查 检查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对象 类别 方式 主体
1 土地估价行业执法检查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 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土地估价相关政策
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管理情况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
3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全省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安徽省测绘条例》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2010年)
5.《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 1018-2009)
4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矿业权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4.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执法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由省自然资源厅资质许可的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林业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7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检查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
8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9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11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2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猎捕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3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3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4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检查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政策咨询 我要问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