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
事项 |
检查 |
检查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对象 |
类别 |
方式 |
主体 |
1 |
土地估价行业执法检查 |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 |
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土地估价相关政策 |
2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管理情况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 |
重点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 |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 |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 |
3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
全省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2.《安徽省测绘条例》 |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2010年) |
5.《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 1018-2009) |
4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
4.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执法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由省自然资源厅资质许可的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7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
木材运输检查 |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 |
8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
9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
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
11 |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12 |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
猎捕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3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13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14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检查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