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08:54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搞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服务好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3号)、《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文件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印发《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将开始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425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安徽省自然 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芜自然资规〔20217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林权不动产登记有效开展,根据不变不换物权法定、方便快捷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推进

(一)组织保障

成立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小组(附件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林业、不动产登记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局调查确权股、法规股、森林资源股、造林绿化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各自然资源所负责同志为成员,承担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统筹协调林权类纠纷调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牧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分设权属纠纷调处、合同纠纷调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三个工作专班分别处理相应事务。

(二)明确职责

1.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资数据中心)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类登记工作,指导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牵头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出具县本级套合图件(林权地籍图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及面积分类表。

2.森林资源管理股和造林绿化股负责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确认林地权属性质、森林林种和树种,协助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

3.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颁证,负责林权登记数据整合,组织林权地籍调查和林权地籍资料核验,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4.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对林权权属来源基础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林权权属性质、林种树种和林权权属确认。负责林木所占土地的现状地类、是否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的初审。协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工作。负责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村民组、村委会张贴登记公告。

二、加快数据整合建立化林权数据库,推动林权数据互联互通

(三)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接受县档案局林权登记电子化档案,做到台账、电子档案一致、信息准确。要在数字化档案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图形要件矢量化。

(四)建设完善的林权数据库

1.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规范,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清洗、标准化转换、缺失数据采集补录、图数档关联、不动产统一编码及数据检查等工作,形成集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林权数据库,202212月底前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利交叉、地类重叠,在数据库中备注。

2.在数据资料整合阶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

(五)推进林权登记信息共享应用。林权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后,充分运用共享平台,推进林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林权综合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逐步实现林权登记资料查自助查询,向有关部门推送林权登记信息和林权综合监管信息。

三、开展林权地籍调查,依法确认林权权属

(六)开展林权地籍测绘调查

1.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形成宗地图纸。对于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进行矢量数据转绘,形成宗地图层。

2.通过现场调绘形成宗地图纸。对于原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的,由职能股室根据权属来源材料,组织申请人和相邻权利人进行现场勘查, 签字确认后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3.采购林权地籍调查服务。

1)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已登记但确需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由县局购买测绘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开展地籍调查。

2)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测绘及林权调查成果。

4.按程序开展地籍调查。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林业站)组织当事人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时,应事先通知申请人、相邻权利人、村组同志等到现场参与权属核实,形成符合要求的地籍调查材料(见附件2),现场参与权属核实当事人应在权属界线勘验表上签字盖章。

(七)依法确认林权权属。由林权所在地村、镇和县局业务股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林业三定证书、林权证、林权不动产证等权利证明材料和林权登记的基础材料(包括图纸、主要树种、林种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拟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属来源、权利人是否真实,林权是否符合林业政策、是否存在争议,面积、四至界限、小地名、林种、树种、造林年度等是否真实无误。通过审查的,相关负责人应在《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附件3)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规范林权类登记业务,积极稳妥处理遗留问题

(八)规范林权登记。启用《南陵县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附件4),并参照《南陵县林权不动产登记指南》(附件5)开展登记业务,依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以后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

(九)妥善处理林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已登记发证的,但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类型不一致的,应当正常办理林权登记,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同时采取分层标注的方式,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根据最新启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

2.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注明。

3.对于林权抵押登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文件精神和以上规定进行落宗,保证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以分散登记时期林权登记不符合现行林权不动产登记规定为由,停止办理林权不动产权籍落宗和抵押登记。

4、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协调、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5.属于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林木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在经有权机关依法调处后或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办理登记。

6.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依照权属来源等材料办理更正登记。

五、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效率

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为提升服务效率,从申请到完成登记的时间应控制在60日内。林权类不动登记需要公告的,应在网站和村、镇现场同步完成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流程时间,具体环节时限要求如下:

(十)林权测绘和调查(20日内)。权利人申请后,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应组织宗地测绘单位、林权调查单位、村和相邻权利人同步完成地籍测绘和林权调查。

(十一)林权权属确认(20日内)。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将林权外业测绘调查资料组卷并完成《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填写,报镇政府审核。

(十二)登记发证(5个工作日内)。林权类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大厅和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涉及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实行一窗受理、 并行办理

 

附件:1.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2. 《林权地籍调查表(试行)》

3. 《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4. 《南陵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5. 《南陵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