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0 10:41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林罚决字[2023]第23

被处罚单位名称        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周欢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拿到复工通知后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就对其公司购买下的位于矿界范围内的山体进行开挖,将山体开挖成一层层台阶,造成了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1、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毁坏林木毁坏林地案位置、范围: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吕山村,非南陵县城市规划区。2、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毁坏林木毁坏林地案毁坏林地地类及面积:由于林地现场已被开挖,现场部分已种植女贞,且周边地类无法采用样圆法进行鉴定,故将本次毁坏林地范围导入“南陵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以及南陵县国土二调成果,毁坏林地毁坏林木的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无法判断毁坏林木的树种、株数以及蓄积量。被毁坏林木毁坏林地面积:1.45公顷(约21.75亩);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根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林法〔2021〕8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①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 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4)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法律、法规规定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植被恢复费计算。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执行。具体标准是每平方米6-9元。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毁坏林木毁坏林地案毁坏林地面积1.45公顷(约21.7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位于南陵县城市规划区外。需采取地面平整、土地平整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程措施,方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可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

本案中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算:(1)恢复植被、补种树木:14500平方米×8元/平方米=11600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4500平方米×6元/平方米=87000元;合计:116000元+87000元=203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毁坏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为203000元。

经司法鉴定,南陵县银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严重毁坏林地的面积为0.4525公顷6.79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5]15号)第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3 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8 亩以上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有积极补种树木的行为,恢复了部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3年12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万陆仟元整(¥406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720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