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金保)
南林罚决字[2023]第2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徐金保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4/9/4
身份证号码 340223********741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南陵县工山镇向山村黄排自然村13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0月,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了位于籍山镇沈亭村塘下自然村的树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滥伐林木面积共计0.1349公顷(约2.02亩),树种为阔叶树和松树,伐桩共计125个,林木蓄积3.6237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1545.1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3月12日前在籍山镇补种滥伐林木株树二倍的树木,共计25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元柒角陆分(6180.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年7月24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