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邹贤玉)
被处罚人姓名 邹贤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南陵县籍山镇三连村祥丰自然村67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5日,为了防止鸟雀啄食自家菜园,出于保护菜园的目的,于家北边和南边用竹竿各撑起一张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之规定,邹贤玉涉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年12月26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