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六五)
被处罚人姓名 高六五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南陵县烟墩镇万兴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5、6月份,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烟墩镇万兴村东风组一处林地上修建养鸡场。经第三方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面积为0.0484公顷(约0.7亩),森林类别皆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613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年12月25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