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疑难案件办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5 09:54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中心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决定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疑难案件实行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请各股室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25日        

 

 

不动产登记疑难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会审事项

本制度所指的疑难案件是指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不动产各类历史遗留、疑难登记的受理审核;

(二)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

(三)不动产权属纠纷难点的调处。

(四)难以适用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疑难事项;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参加人员

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中心领导、分中心领导、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根据会审需要,可邀请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会议决议经中心主任或中心副主任同意后由业务主办股室负责通知落实。

第三条 会审程序

(一)为确保集体会审质量,不动产登记会审应在登记主办人员已经查清宗地主要事实情况、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二)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会议研究的,主办负责人应将议题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办公室,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上会。

(三)登记中心负责人会审之前将调查结果以及相关书面材料发送给参加会审人员,以便参加会审的人员提前了解情况,对涉及的相关业务先期进行研究。

(四)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登记事项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五)会审主持人要综合各方意见作出会审决定。会审应当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会审结果

按照会审内容,会审人员就登记事项的调查情况和研究结论,形成会审意见,经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执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