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7 16:03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被处罚人:南陵县璐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8QNJLX6X

法定代表人:谢润朝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工山街道120

 

你公司2023929日至11月在工山镇大工村实施太秋甜柿生产基地项目过程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修筑上山道路,同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组织开挖矿产资源并外运。经对涉林用地鉴定,你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871公顷(约2.8亩),均为乔木林地,其中省级公益林地面积0.0402公顷(约0.6亩)、商品林地面积0.1469公顷(约2.2亩),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83406.00元。经矿产勘测鉴定,项目区范围内累计开挖风化花岗闪长斑岩石方量809.66m³1902.70吨),表层土7834.67m³14102.41吨)。开采的矿产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543.0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312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人民币83406.00元;2、处没收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4543.00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玖佰肆拾玖元整(¥117949.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110230****98890)缴纳。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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