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绿化提升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绿化提升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
工 程 地 点: 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风景园林乙级
发 包 单 位: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设 计 单 位: 江苏寻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二○二三年十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发包人: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承包人: 江苏寻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绿化提升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以下简称“绿化提升二期工程”,工程地点为 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有关园林设计及建筑规范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绿化提升二期工程
建设地点: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
建设用途:绿化提升
建设面积: 约5万㎡
设计内容:绿化提升二期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应的专家评审、基础设施及图审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现状平面图,设计红线图,现状植物布置图,现状植物规格和数量,图纸均要求为电子文件。
第六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设计方案 3份。
2、方案确定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提交 6套。
第七条 费用
7.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柒万元整 (¥70000.00元)。收费依据中标文件的设计报价函。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方案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8.2 承包人完成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相关图纸资料后五天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45%,计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
8.3 项目竣工验收过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尾款5%,计 三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8.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7发包人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承包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承包人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3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3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5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人,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贰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承包人名称:江苏寻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