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森林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