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7:06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政府印发Ⅶ关于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省林业局对我局2021年公布的裁量基准(林法〔2021〕151号)作了相应调整,修订形成《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9日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政府印发Ⅶ关于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省林业局对我局2021年公布的裁量基准(林法〔2021〕151号)作了相应调整,修订形成《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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