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南陵县籍山镇茗桂华庭23-1幢2单元202室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2)第1-5-374-74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宝华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