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23)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481号 |
住宅 |
340223002005GB00010F00081813 |
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以南、惠民北路以东江山印8号楼1单元18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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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24)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28号 |
住宅 |
340223003005GB00001F11020711 |
南陵县籍山镇东山路北侧,惠民南路东侧和顺紫悦府三角地块2号楼1单元7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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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皖(2023)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11号 |
住宅 |
340223002005GB00010F00062213 |
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以南、陵阳路以北江山印6号楼1单元22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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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