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徐成平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南陵县籍山镇水岸兰庭15幢2单元201室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4)第3-5-5-476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宏、徐成平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