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19)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464号 |
住宅 |
340223003010GB00004F00120322 |
南陵县籍山镇麒麟路以南,学士路以东祥生金麟1927 12号楼2单元3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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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