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18)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885号 |
住宅 |
340223003010GB00005F00010516 |
南陵县籍山镇麒麟路以南,弋江路以东祥生东方樾1幢1单元506室(含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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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24)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85号 |
住宅 |
340223004001GB09002F00100721 |
南陵县籍山镇乌霞路南侧秋浦印象10幢2单元7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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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