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梅、夏青忠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南陵县籍山镇金色水岸A3幢1单元902室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登记证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41610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金梅、夏青忠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