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21)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528号 |
住宅 |
340223003006GB00011F00222304 |
南陵县籍山镇格里路以南、和顺支路以西龙港壹号院22号楼1单元23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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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22)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871号 |
住宅 |
340223002002GB00193F00061022 |
南陵县籍山镇奎湖路与太白大道交叉口华亿S2地块6号楼2单元10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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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