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亮平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B3幢1单元201室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08)第4-(5)-025-790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金亮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