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陵县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籍山镇、许镇镇、家发镇、弋江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妥善解决退捕困难渔民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禁捕退捕相关政策,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安全住房保障范围。现将《南陵县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9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县住建局综合技术股。书面反馈意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董振锋,联系电话:6825382
邮箱:1937436513@qq.com
附件:南陵县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8日
南陵县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为妥善解决退捕困难渔民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禁捕退捕相关政策,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安全住房保障范围。现结合我县禁捕退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属于我县城镇、农村户籍的、持有合法船证的渔民,从签订退捕协议,办结相关手续起,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范围。
二、准入条件
(一)农村户籍的无房或所住房屋属危房的退捕渔民:
(1)经住房建设部门组织认定为C级、D级危房的;
(2)经村、镇出具证明认定为无房的;
(3)经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的;
(4)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
(5)经残联、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6)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
(7)其它相关材料。
符合上述符合上述(1)(2)和(3)(4)(5)(6)项其中之一的,经“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由所在镇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予以落实安全住房保障。
(二)城镇户籍的无房或所住房屋人均面积标准不足的退捕渔民:
(1)具有本县的城镇户籍的;
(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
(3)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
(4)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5)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6)申请人出具同意县住房保障机构或有关部门核实申报信息的承诺的;
(7)经相关部门查证无其它安全住房、无机动车辆的;
(8)其它相关材料。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退捕渔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助或租赁补贴。
三、实施类别、标准
(一)农村户籍的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退捕渔民:
1.房屋鉴定等级为C级,进行修缮加固的,补助0.6万元;
2.无房或房屋鉴定等级为D级,新建的,补助2万元。原危房应拆除。
3.拆迁重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
(二)城镇户籍的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退捕渔民:
1.其所在社区居委会,镇级公共租赁住房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资格的核审。
2.县本级由县住建局负责资格的核审,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3.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标准确定。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原则上安排50平方米以内。
4.城镇退捕渔民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和租赁补贴
(1)属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可申请租金补助。人均住房低于15平方米,需查补助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辆等信息。推行租补分离,先租后补制度。
(2)根据收入不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户(套)在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发放租金补助,享受租金补助的家庭必须在承租年初缴清房租。租金补助由宜居公司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3)月租金补助金额=租金标准×补助系数。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95。符合县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中等偏下收入特殊群体家庭补助系数为0.3。
(4)无房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低保收入家庭每人15平方米按11元/平方米补贴;低收入家庭每人15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补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15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补贴。
四、本实施意见关于公示、竣工验收、打卡发放、分配与轮候、退出管理、法律责任等未涉及条款,比照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