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1-12 08:57信息来源: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徐航 字体:【  

一、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2.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3.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4.燃气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5.燃气企业危险源辨识与管理情况的检查

6.燃气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的检查

7.燃气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8.燃气企业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9.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证照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建立用户档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是否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气瓶。

2.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科目和台账等。

4.燃气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燃气企业危险源辨识与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是否对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燃气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7燃气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将应急预案报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8.燃气企业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对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审批和现场许可制度;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

9.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是否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对燃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三)检查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83 号令)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5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一)抽查事项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综合运用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机制建设,制度建立,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情况;

2.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7.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

8.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查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是否有以下情况:

(1)是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接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3)是否挂靠资质承接业务;

(4)是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是否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6)是否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是否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8)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9)是否执行项目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10)是否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11)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查阅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现场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查看是否有以下情况:

(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人员是否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是否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4)是否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是否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三)检查依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施行)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施行)

四、、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监督管理

(一)抽查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2.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3.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开发活动,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担开发业务、擅自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

2.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检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移交有关资料、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

3.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检查。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检查房地产估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备案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承揽评估业务、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机构和人员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管理的检查。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检查房地产估价师到岗履职情况及是否有挂靠、转让出借注册证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检查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订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2004年7月修订

5.《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2018年3月修订

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6 年 8 月修订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一)检查事项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督情况的检查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检查

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4.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5.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考核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督情况的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询问人员等,检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并通过检查若干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印证相关监督管理情况。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检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发产安全事故后,或出现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人员、检查企业承揽的项目等,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建筑业企业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是否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人员、检查企业承揽的项目等,检查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随机检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通过查阅文件资料(重点是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整改等)、询问人员、检查实体防护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检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等情况。

5.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考核情况的检查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人员、检查各地考核机构等,检查各地对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考核监督管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1.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督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4.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

5.房屋市政工程“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考核情况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 号)等

六、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各县(区)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

2.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3.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各县(区)住建领域大气污染主管部门日常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情况的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抽查监管部门落实文件及工作部署情况(文件、检查通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宣贯情况等),检查各县(区)主管部门“三单制”清单管理制度,抽查部门督办、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并通过检查若干个房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核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2.建筑(含市政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环境整治的检查

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查阅文件、检查通报等留痕工作材料,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主要核查施工现场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各方责任主体制定符合本工程的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向监管部门提交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2)建筑工程是否足额拨付扬尘防治专项费用;

(3)拆除工程发包单位是否足额拨付扬尘防治费;

(4)是否成立项目和企业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扬尘管理人员;

(5)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责任,各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专项方案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6)建筑施工工地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露天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灰土拌合、严控拆除工程扬尘作业污染;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

(7)混凝土搅拌站按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落实情况;

(8)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扬尘临时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等。

3.建设单位、发包方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的检查

通过查阅专项扬尘防治方案、费用落实情况、日常项目检查等,检查建设单位、发包方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在建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

2.在建工程资料的检查

3.在建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

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

检查建设有关责任主体是否按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是否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经理资格和履职情况、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质量验收等。

2.工程资料的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试验报告等,是否按规定实施。现场使用原材是否建立台账,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厂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3.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

检查现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现浇板板厚、钢筋保护层等。

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

询问项目负责人,并翻阅相关材料。检查工程是否按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

(三)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的检查;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的检查;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的检查;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检查;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的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员、参数、质保体系等内容。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检查:核查资质证书内容及有效期;在工程项目检测台账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核查相应的委托合同(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通过检查机构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抽查其工作内容,并随机抽检项目中参加人员是否为本机构人员。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的检查

检查: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抽查、询问等方式对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及其他形式的虚假报告。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检查

检查: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检测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包括:核查检测项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所用的新标准是否经过证实;标准变更是否及时;技术标准是否受控等内容。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检查

检查:依据机构的认证参数表所对应的能力表,抽查仪器设备配备、技术档案等;现场检查仪器设备状态以及试验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检查

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机构及人员能力核查;

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检测合同的委托情况。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检测委托合同(单)、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

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1 号)主要相关条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主要条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情况的检查

2.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3.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情况、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筑工人生物识别实名制考勤情况,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台账。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应的收付款凭证等检查四项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收取并及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是否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实行差异化管理,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情况,是否存在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问题。

2.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核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检查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工程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存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违法行为。

3.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检查注册建造师劳动合同、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等;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到岗履职情况、是否超资质担任项目经理、是否存在挂靠情形。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合同、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等;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到岗履职情况、是否超资质担任总监、是否存在挂靠情形。

(三)检查依据

1.《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 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

县住建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