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解读:《关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县预拌混凝土使用程序,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二、具体要求
(一)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质安站监督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均应执行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试验室试验能力证明文件,符合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条件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供应合同前,应主动向对方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试验室试验能力证明文件、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
(三)施工单位在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前,应核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项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不得与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资质、无试验室试验能力证明文件或企业资质、试验室试验能力证明文件超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应合同。
(四)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审查后施工单位报县质安站登记:
1.混凝土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拟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向建设、监理单位填报《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资格登记表》,经建设、监理审查批准后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
2.施工单位向县质安站报送《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资格登记表》;外地进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资质、试验室试验能力证明文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配合比设计验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3.提交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第一次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前五个工作日。
4.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使用登记后,方可进行现浇混凝土的施工。
(五)建设过程中,需增加或变更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应按以上要求,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县质安站进行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
(六)在建工程主体未封顶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七)政府性投资工程遵照执行本通知,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属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赵亮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6823421
电子邮箱:nlxzjjbg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