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夏辰解读《南陵县关于被征收对象使用购买资金证明单(房票)购买商品房实施意见》
2023年4月30日,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南陵县关于被征收对象使用购买资金证明单(房票)购买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联字〔2023〕4号) (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已启动完成的征收项目房源需求约1500套,其中因各种原因安置点未动工建设的房源需求接近1000套。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一方面政府原则上不再投资自建安置房,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存量房源充足,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化解安置问题,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提升安置品质,拓宽安置途径,同时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开发深度联动,全面推进全面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结合周边县市工作经验和我县实际,起草本文件。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县住建局根据我县实际牵头起草工作,2023年3月20日、4月11日、4月13日,县住建局召集县政府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自规局、税务局、市监局、重点处、征收办、建投公司、籍山镇、许镇镇进行会商,征求各单位意见。2023年4月17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24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开发布。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和相关镇要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及被征收户实际安置需求,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畅通渠道、政策引导、筹集房源等举措,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拓宽安置途径,实现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开发深度联动。
(二)基本原则
市场安置、自主购房、凭票结算、全面推广。
(三)申请人条件
县城规划区内已实施的国有、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上的房屋被征收对象。
(四)“房票”使用范围
1.“房票”使用人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写字楼、公寓等,不含二手房)。
2.被征收人申领的房票可用于被征收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和征收协议载明的其他家庭人口购买商品房使用。
(五)“房票”价值测算方式及奖补政策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
“房票”价值测算方式: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附属物补偿、奖励补助(包括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之和组成。“房票”通过《南陵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类购买商品房资金证明单(房票)》(附件1)载明并结算。使用该“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给予用于购买商品房部分10%的奖励。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
(1)选择货币补偿“房票”价值测算方式
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附属物补偿、奖励补助(包括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之和组成。使用该“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按《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秘〔2021〕2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房票”价值测算方式
首先确定“房票”面积。“房票”面积为标准安置面积和超面积购买面积15㎡之和,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在人均30㎡及以下的按人均30㎡确定标准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在人均30㎡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标准安置面积。
其次确定“房票”结算价。由“房票”面积结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标准确定回购价。其中标准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标准面积内回购均价结算,超面积15㎡部分在安置房标准面积内回购均价基础上增加1000元/㎡结算。
再次确定“房票”补贴基点。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确定补贴基点,被征收房屋按照《南陵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南政〔2017〕10号)文划定的县城规划区一、二、三、四、五类区域,申领“房票”购买商品房,补贴基点分别为5700元/㎡、5400元/㎡、4300元/㎡、3800元/㎡、3600元/㎡。
最后测算“房票”价值。根据补贴基点与“房票”结算价相减,测算出“房票”价值。“房票”价值通过《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类购买商品房资金证明单(房票)》(附件2)载明并结算。
3.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征缴契税。
4.被征收人可在本意见发布后4个月内自愿向所在镇村(居)申领“房票”,“房票”有效期为1年。“房票”使用人在申领“房票”1年后不再享受“房票”购房奖补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类“房票”可按原征收协议货币补偿标准等额兑现,集体性质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类“房票”的,可按“房票”价值80%予以兑现。
(六)房票操作程序
1.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必须在腾空房屋并移交实施单位后方可向所在镇村(居)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应填写申领“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申请书,与所在镇村(居)签订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并确定“房票”实际使用人。镇村(居)依据“房票”测算方式填写购房资金证明单(房票)中的相关信息,一并交由县征收办审核备案通过后报批。
2.审批“房票”。“房票”经县政府分管征收工作的领导审批通过后,县征收办对“房票”盖章确认发放。
3.使用“房票”。“房票”使用人凭征收协议、被征收人一联“房票”、身份证至合作的开发企业自主选购商品房,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票”及个人应承担的购房款。开发企业根据“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情况确定并完善“房票”中相关信息报县征收办审核备案。
4.房款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开发企业汇总“房票”,结合“房票”购买商品房面积,每月1日至10日向县征收办申请支付“房票”购房款。县征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征收工作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县建投公司履行资金支付手续,县建投公司负责于45日内将“房票”购房款打入县住建局指定的资金账户监管。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办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购房户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须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参与“房票”销售商品房申请;(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4)其他资料。
2.县住建局负责对房源信息情况进行核实。
(八)其他
1.被征收人可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部分兑现现款,部分申请“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
2.“房票”在县征收办、实施单位采取实名登记编号备案制度,持票人应妥善保管。
3.县征收办应做好“房票”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台账,“房票”使用后及时销号。
4.县住建局负责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推介“房票”,扩大“房票”使用范围,推广“房票”在县城区所有开发楼盘都能顺利使用。
5.籍山镇要全力以赴向被征收人宣传“房票”政策,确保政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并留存记录;尽力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协助做好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对接,组织被征收人利用“房票”团购商品房,扩大“房票”政策的优惠面。
6.已启动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已选择期房预安置但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但未领取补偿款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已启动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期房预安置且安置房已规划建设的,不适用本意见;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安置完成的,不适用本意见。
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征收办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夏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6825223
电子邮箱:282956350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