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建局行政给付分表

发布时间:2024-04-22 16:04信息来源: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徐航 字体:【  
192 行政给付 住房保障对象登记       1、《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第二款  第一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三款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4、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15平方米标准确定。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2人(含)以下户安排30-45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50平方米以内。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超出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并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返还材料,并当场或法定日期内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的初审、复审,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登记环节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决定环节责任: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安排签署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授予租金补贴。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或签署许可意见;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3.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4.不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