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开发区(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南陵县开发区(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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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AHXSD-GC-202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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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南陵县开发区(城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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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AHXSD-GC-202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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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 |
南陵县龙门桥排涝站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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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马主任 0553-683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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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鑫时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紫云英人才产业园2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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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邓飞1875532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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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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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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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21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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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李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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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建【造】11173400003876 建【造】1423340001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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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土木建筑一级造价工程师 安装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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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15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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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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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1、阜阳机场扩建工程新建航站楼工程及新建高架桥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8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4月15日 2、珩琅山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15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5月19日 3、G329市区江北段(和谐大道至牛屯河桥)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4.32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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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1、阜阳机场扩建工程新建航站楼工程及新建高架桥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8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4月15日 2、珩琅山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15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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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21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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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胡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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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建【造】11043400010565 建【造】142034000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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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土木建筑一级造价工程师 安装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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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15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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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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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1、湾沚区自来水厂取水口迁移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1.3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月12日; 2、繁昌区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清单控制价审核业绩,招标控制价:1.05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4月10日; 3、芜湖东出入口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业绩,审核价:1.09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月15日; 4、庐江嘉玺公馆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48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月6日; 5、宠物用品产业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1.34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4月1日; 6、无为市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PPP项目二期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2.41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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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1、湾沚区自来水厂取水口迁移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1.33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月12日; 2、繁昌区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清单控制价审核业绩,招标控制价:1.05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4月10日; 3、芜湖东出入口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业绩,审核价:1.09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月15日; 4、庐江嘉玺公馆工程,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3.48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月6日; 5、宠物用品产业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清单编制业绩,招标控制价:1.34亿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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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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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1个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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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应书面形式提交投诉,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