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推进我县勘察设计及审图市场建设,规范我县勘察设计及审图市场秩序,提升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质量,我局就本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程序、政策
1.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包括省、市出台的有关条例、规定和意见答疑)。
2.申报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核实原建筑的责任主体,无法证明消防改造房屋责任主体的,不予受理,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可提供原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批文、房产证或属地政府出具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满足之一视为合法主体。
3.对于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执行。
4.对于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按《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3〕1号)执行。
5.既有建筑改造、装修涉及结构安全的应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62号),还应执行《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6.既有建筑改造、装修的应审查原建设工程消防泵房(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总平面图的竣工图纸,原设计图纸如不符合当时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必须进行重新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规定。
二、建筑防火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消防安全性”审查必须严格执行。
2.《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1.1.3关于两座建筑之间的区域架设雨篷,要求“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图为依据,不得影响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针对“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对雨棚本身的结构安全、防排烟、灭火设施、自动报警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复核是否影响雨棚两侧建筑的防排烟功能,须保证原建筑的消防安全。
3.《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1.2.7 答复中明确两座厂房满足“双墙”的条件时防火间距不限;不允许以单面墙体分隔,划分为两个单体建筑而降低设计标准。
4.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施工图审查应对设计文件中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施工图审查应审查产品的全过程工艺流程,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存储量(见附件),应标明:物料名称、形态、闪点、最大储量、储存位置、火灾危险性分类、灭火方式。明确储存物品的包装方式,丁、戊类物品的可燃包装物的质量比、体积比。涉及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的说明,涉及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工艺的描述,材料或工艺产生爆炸的性质(气体、粉尘等)。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外,适用的现行其他规范、标准名称及编号、版本。当某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质储量或者使用量低于防火规范允许限值或者使用范围占整个防火分区的比例较小而不足以构成甲、乙类建筑的定性时,应提供相应的规范依据和推导过程,并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当建筑设计单位无工艺设计内容时,该项说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艺设计单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中注明其编制单位信息。
三、消防设施
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是合理选择系统类型和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
(1)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8.1.9、8.1.10、8.1.11条。
(2)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自动灭火系统全部条款。
(3)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A 和附录B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的场所。
(4) 未列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8.1.9、8.1.10、8.1.1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节的,应执行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
(5)不在以上(1)、(2)、(3)、(4)款内的,应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属于丙2类火灾危险性的,除明确不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外,其他应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规定,或选择其他适用的自动灭火系统。
2.不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1.2条规定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3.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1)泡沫灭火系统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目前主要应用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现根据本县域内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施工图应审查是否涉及甲乙丙类液体物质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尤其是涉及常见的丙1类(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等)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具体选择的形式参照《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2)局部设置。执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5.3.1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移动式系统。执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5.4.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特殊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明确了范围,主要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中,出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根据相同或相近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如类比确实有难度的,或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图人员提出的类比意见有不认可的,或认为其使用原材料和生产产品不在现行规范内的,应认定属于特殊消防设计范围,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执行。
四、设计变更
涉及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变更,以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的变更,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特殊工程变更应重新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审查,在申报消防审验时应一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审查合格资料。涉及建筑防火、钢结构涂装、消防设施、消防救援和使用功能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县住消防审验部门,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图审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验收备案阶段由县住建部门组织。(联系方式:章开新,0553-6823471,18715313069)。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