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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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层级 |
1.实施层级调整为: 市级。 2.增加实施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3〕3 号):第三大项“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 第(四)小项“完善管理制度 ”中指出:1.完善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 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 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 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 经营许可证。 理由: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城 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 号)有关规 定,调整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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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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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2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2020 年 4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发布,根据 2023 年 8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 修正)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 查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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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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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2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2020 年 4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发布,根据 2023 年 8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 修正)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 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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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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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列入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地 名命名、更名审批 ”包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楼宇的命名、更名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为规范权 责清单公布运行,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设此事项。 |
仅限具有 重要地理 方位意义 的住宅 区、楼宇 的命名、 更名 |
5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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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4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2020 年 4 月 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发布,根据 2023 年 8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 修正)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 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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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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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1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 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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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物业维修资金交 存确认与使用申 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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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1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根据 2019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对该办 法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 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 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 业主名册;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他材料。市、县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 起 2 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 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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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市政设施工程验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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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第 2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 年 9 月 22 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分段完成的具有 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 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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