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提高局机关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明确的15种公文种类。
第三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依申请公开。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文件拟稿单上填选公开属性初步意见。拟稿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办公室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局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在登记和用印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和公开属性确定情况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登记和用印。对于涉及重大事项且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公文,可由拟稿科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五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已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数据中心每日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整理,并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发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