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8 17:05信息来源: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孔佳 字体:【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7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制安全股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各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权力事项。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各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力事项。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

(四)执法程序。各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各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投诉举报方式。各执法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执法公示制度文本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各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示。各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各执法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更新。

第十条 对需要更新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各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法制安全股审定后公示。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法制安全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九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有关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站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全县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南陵县交通运输局、南陵县地方海事处、南陵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南陵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南陵县交通运输局法制安全股(下称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 强制拆除;

(二) 加处罚款或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 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代履行;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该部门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之后,执法部门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之前,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该部门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该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量权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本部门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或者事项复杂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该部门对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其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该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本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或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该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后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该部门。

第十六条 该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采纳。

第十七条 该部门的承办人员,该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该部门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