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中介服务清单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中介服务机构目录 (单位/机构名称)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具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的检测资质机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9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5个工作日 | 企业或个人向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南陵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陵县金盾机动车检测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2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具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的检测资质机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5个工作日 | 企业法人向我局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作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南陵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陵县金盾机动车检测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3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
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正在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