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擅自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发布时间:2021-04-20 15:57信息来源: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孔佳 字体:【  

【案情简介】

       202103150024分,车牌号为黄皖B35XXX6轴货车行驶至云三路(云岭至南陵方向)治理超载超限动态检测卡点 X025线K5-100m)处时,经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 该车为6轴货车,车货总重为70.065吨,超限21.065吨,超限率为42.99%。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测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员到南陵县葛林治检测超站卸载并接受处理。

【调查与处理】

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联网治超站点应用系统对黄皖B35XXX货车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相关证据(电子榜单及照片)进行查验和审核,确定动态检测卡点拍摄的黄皖B35XXX货车违法超限行驶相关照片及电子榜单清析可用,并通过安徽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黄皖B35XXX货车为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420日执法人员向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通知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派人到南陵县葛林治超检测站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接受处理。当日,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黄皖B35XXX货车驾驶员李某前往南陵县葛林治超检测站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接受处理。执法人员通过对委托人李某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委托人对违法超限行驶事实予以承认。最终执法办案人员通过动态检测卡点拍摄的照片、电子榜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最终确认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行驶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420日对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伍佰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处罚依据及幅度无异议,当日即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法理分析】

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黄皖B35XXX货车超限行驶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 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 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伍佰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从对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行驶案的立案到调查与处理,直至到最后的结案,整个处理过程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的法治课。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与法制审核,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南陵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行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该案也给部分货运企业带来很好的警示作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规范经营,不得进行超载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