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属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股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22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三条 各镇、县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求,遵循先急后缓原则,分年度申报年度建议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股初审、县交通运输局审定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四条 各镇、县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年度计划要求的线路名称、走向和里程进行建设,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设计
第五条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特殊路段、路型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对技术标准有固定要求的应当遵循上级要求。
第六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应当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路和中型以上的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其设计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施工招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清单编制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按规定程序招投标。
第五章 施工合同签定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含施工、安全、质量和廉政合同),并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及施工许可申请书由施工、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各自完成相应部分,交业主代表审查及汇总,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质量监督后,由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股办理施工许可。(二级及以上公路和中桥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实际发生和图纸、合同不符等情况,施工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变更。变更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拨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部、省、市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符合拨付条件后,编制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中间计量资料等相关资料,按程序报批后由局财务股支付。中间付款需提供拨款申请表、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计量支付证书(如合同约定按计量支付)原件,竣工结算支付需增加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入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八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镇和县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
第九章 工程验收及审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项目验收时,应组织接养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检测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含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含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十一)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由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移交给管理养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竣(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两个月),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委托审价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第十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镇和县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列养率保持100%。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大力整治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保持路面整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