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三里镇云三路5公里处附近路段发现并检查了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的黄皖B47XXX货车。经查,该车在三里镇云三路矿场装载石子,运送到云三路新新材料厂,途经三里镇云三路,该车货厢没有进行覆盖,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石子撒落到路面,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于2月22日对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黄皖B47XXX货车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后,立即将车辆引导至南陵县葛林治超检测站,通过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并通过安徽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B47XXX货车属于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次运输是在三里镇云三路矿场装载石子,运送到云三路新新材料厂,途经三里镇云三路。2月21日,执法办案人员询问驾驶员黄某,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其出示B47XXX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石子撒落地面的相关证据,驾驶员李某对证据无异议,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人员通过现场视频图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证实,确认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皖B47XXX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于2月22日对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处罚依据及幅度无异议,当日即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法理分析】
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皖B47XXX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考虑到当事人在被查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又是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故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予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南陵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皖B47XXX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从立案调查到结案,整个处理过程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的法治课。执法办案人员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危害程度,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作出了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虽然罚款金额较小,但通过该案,彰显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治超治乱的决心以及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同时该案也给货运企业,货运司机带来很好的警示作用,告诫他们在从事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规范运输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以及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