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擅自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左右,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南陵县G318国道柯店加油站附近路段发现并检查了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黄皖B20XXX货车,经检测,该车装载的货物为石子,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经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于7月27日对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左右,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道路巡查时,发现黄皖B20XXX货车装载的货物已超出车厢板,根据日常工作经验,执法人员怀疑该车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随即将车辆引导致葛林治超检测站,进行过磅检测,经检测,该车装载的货物为石子,可以解体,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车货总重为114.55吨,超限65.55吨,超限率133.77%。并通过安徽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黄皖B20XXX货车为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对该次运输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驾驶员通知车辆所属公司派人前往葛林治超检测站处理该次超限运输行为。7月27日,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委派黄皖B20XXX货车驾驶员黄某前往葛林治超检测站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接受处理。执法人员通过对黄某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黄某对其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事实予以承认。最终执法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榜单、询问笔录、违法公司营业执照、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证据证实,最终确认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运输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7月27日对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次违法行为抄告给车辆所属地的相关部门。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对处罚依据及幅度无异议,当日即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法理分析】
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黄皖B20XXX货车超限运输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从对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的立案到调查与处理,直至到最后的结案,整个处理过程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的法治课。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与法制审核,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芜湖市XX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该案也给部分货运企业带来很好的警示作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规范经营,不得进行超载超限运输。同时该案也彰显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对治超治乱的决心和打击恶意超限运输行为绝不手软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