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7:14信息来源: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孔佳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328上午920分左右,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监督检查时,在南陵县籍山镇惠民路小南街附近检查了由某驾驶悬挂“红珠”的皖B37XXX一汽牌小轿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驾驶员某无法当场出示皖B37XXX一汽牌小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经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46日对B37XXX驾驶员叶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车上乘客及驾驶员了解到某驾驶皖B37XXX一汽牌小轿车在和顺小区门口带有名乘客前去惠民路小南街,约好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0 元车费。因无法出示皖B37XXX奇瑞牌小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将皖B37XXX一汽牌小轿车扣押至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院内。经调查,46日,驾驶员某承认皖B37XXX一汽牌小轿车无出租车经营资格,无相关道路运输证件,承认自己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最终南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现场笔录,现场执法视频,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及乘客证言证据确定皖B37XXX驾驶员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皖B37XXX驾驶员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驾驶员对处罚依据及幅度无异议,当日即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法理分析】

B37XXX驾驶员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重大案件讨论,考虑到当事人在被查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又是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故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作出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B37XXX驾驶员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案例,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的法治课。该案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视频记录现场情况,确保证据采集程序完整、规范、合法,保障后续案件办理合规合法。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办案人员经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依法向当事人许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危害程度,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作出了合理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案也给一些有意向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带来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如有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意向,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才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在此也提醒广大乘客朋友,在日常出行过程中,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出租汽车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