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分表及流程图
序号 | 权力类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提供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阶段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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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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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涉路施工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施工审批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专家论证程序的:由公路部门组织安监、交警以及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涉路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督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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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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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涉路施工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涉路施工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施工审批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专家论证程序的:由公路部门组织安监、交警以及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涉路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督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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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原省级“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原市级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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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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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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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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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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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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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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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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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